保险法17条司法解释例解析
- 保险
- 2023-12-25 0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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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关于对《保险法》17条明确说明法律适用 审判实务中,许多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凡是涉及保险合同...
关于对《保险法》17条明确说明法律适用
审判实务中,许多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凡是涉及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要保险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即不产生法律效力。
新条文第1款来源自原《保险法》第17条有关告知义务条款的第一句。旧法将保险人有关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与投保人的明确告知义务放在一起,不甚合适。
出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考虑,立法者在《保险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尽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后,免责条款方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法的司法解释
保险法司法解释是对保险法中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以解决保险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或相关司法机关发布,具有法律效力。其作用在于明确保险法的具体适用标准和规则,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引。
保险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三是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由中国保险学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兼具保险法理论功底与实务经验的法律专家执笔而著,全书采用“条文主旨”、“条文释义”的体例分项对法条进行逐条解释,并对保险法立法背景、立法争议点进行重点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4、[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为了保证保险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险人需要对保险标的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
5、第七十七条 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释义】 本条是对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的监督的规定。
保险法第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1、第十七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2、《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4、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这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法律规定这项义务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其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公平合理。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
如何理解新保险法第17条
新条文第1款来源自原《保险法》第17条有关告知义务条款的第一句。旧法将保险人有关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与投保人的明确告知义务放在一起,不甚合适。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以下为对该条款理解:根据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分为一般说明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一般说明义务的对象为格式条款,义务内容为说明;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是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义务内容是提示及明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界定免除责任条款的范围,对免除责任条款做广义理解前文对新旧《保险法》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比较,新法第17条强调“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对旧法语句顺序调整之后,语义的内涵发生了实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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